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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工權益,金管會日前發文給各投信投顧業者,要求各單位就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72條第1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且自105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被問及的投信投顧業者均表示,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或不知有被「勞動檢查」,但不了解為何檢查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要揭露在各家公司的財務報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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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則表示,這是因目前金控公司銀行、保險、證期及期貨等勞動檢查結果都在揭露在財務報告中,因此,才會發文給投信投顧業者「比照辦理」。

然而投信業高層也表示,一般針對勞動檢查有缺失,代表公司未妥善照顧勞工權益,此情事揭露在公司年報,讓股東及大眾知悉才對。但該公文卻提到「揭露在財務報告」似乎有些奇怪,只能解釋主管機關要投信投顧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要「公告周知」。=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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